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讨债名人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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常州讨债没有借据,如何讨债
经常州讨债调查所周知,1999年10月李某因购买工厂所需的机械向王某借款人民币15000元。李某因无钱,则向另一朋友郑某借款。次日,郑某遂以月利率1.4%从银行贷来15000元,虽然郑某不认识李某,但仍按王某的要求将款直接交给与王某同来取款的李某。因王某与郑某、李某均是同学关系,所以郑某未向王某索取借据,王某也未向李某索取借据。约定借款期满后,经王某催讨该借款,李某至今未偿还,王某不得不先行将款偿还给银行。为此,王某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请求判令李某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0元并支付利息6000元。
本案中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李某有向王某借过款,并且李某亦对借款事实予以否认。但值得注意的是:一、郑某从银行借来的款项确由李某偿还;二、五位证人在法庭上的证言均能相互印证,且证实李某向王某借款及王某向李某催讨借款的事实。三、证人吴某证实其开车载李某、王某去郑某家取钱的事实。质证中,李某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述“在本案开庭前,证人吴某曾在其家中,其有听到李某与吴某在讲话,并听到吴某讲在必要时会替李某出庭作证,说这钱已还了”。四、法庭在开庭时,李某对王某陈述“李某有向张某借15000元,该款及利息至今未清偿的具体事实”。
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诉讼证据若干规定中规定了默示自认的原则,结合李某的默示自认和李某的特别授权代理人陈述,即“证人吴某对李某讲在必要时可为李某出庭作证,该钱已还”的自相矛盾陈述,以及对王某提供的间接证据的分析与判断,法庭认定王某的主张成立,并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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